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坚决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与规范字。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主动、活泼、全面地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造和发展,使学生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第六条 本校校训:任重道远,毋忘奋斗。本校校风:从严要求、全面发展、勤教勤学、开拓进取。石中人精神:科学、协作、拼搏。
第七条 本校特色:办学模式集团化、教育资源网络化。
第八条 办学理念:传承创新,立志发展。
第九条 办学目标:办现代化名校,育高素质人才,出新教育经验,扬新石中特色。
第十条 本校校歌:《源远流长》
第十一条 本校校徽: (是“石门”二字汉语拼音开头的字母“SM”变形而成的绿叶托出花蕾的艺术造型。“M”象征德、智、体全面发展;上部圆球,寄寓着教育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理想和愿望。)
第十二条 本校的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校校长由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任免。
第十四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有关部门考核、审批后聘任,或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和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维护和尊重师生的合法权益;
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㈢ 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㈣ 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㈤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㈥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㈧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积极建设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团队;
㈨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员工的权益等事项要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校长有下列权限:
㈠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㈡ 有权提名副校长人选,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㈢ 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行,重大基建等较大金额的采购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进行;
㈣ 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情况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本校设立“五处一室”,即教务处、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各处室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组织考察,提交校级领导讨论同意,由校长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教务处、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校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九条 本校建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㈠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㈡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在党组织指导下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㈢ 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本校建立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分别在学校党委和德育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工作报告制度,每学年末向本校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教育教学和教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高一新生均需参加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由上级招生部门根据录取条件和录取程序,录入我校高中就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德育考核、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教育,主要内容与做法是:
㈠ 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㈡ 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㈢ 实行“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
㈣ 德育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尊重学生人格;
㈤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
㈥ 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㈠ 实行班级授课制;
㈡ 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潜能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新体系;
㈢ 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㈣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㈤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按规范上好体育课,每天做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保证学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㈥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艺术课,其它各学科也要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㈦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注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注重情感和价值观的培养。
第四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㈠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㈡ 保护和保障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㈢ 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履行义务。
㈣ 实施教师考核评价、班主任考核评价、科组工作考核评价、教学辅助人员考核评价、课外活动小组考核评价、毕业班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及其相关的奖励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㈠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受教育的权利,享受分层教学、因材施教的优化教学模式。
㈡ 困难学生有接受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的权利。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助学金制度和学费减免制度。
㈢ 学生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后可撤销处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或校党组织提出,如果没有得到回复,可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反映。
第五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卫生工作
㈠ 建立和健全卫生工作制度。
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㈢ 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㈣ 确保师生、员工每年体检一次,建立健康档案,监测师生、员工体质健康状态。
㈤ 建立应对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㈠ 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㈡ 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制度。
㈢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㈣ 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㈤ 建立应对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建立警校联系制度,整治周边环境的治安秩序,创造良好育人环境,保护师生安全。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并协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文明祥和的周边环境。
第三十六条 建立德育、军训、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公益劳动基地等,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创建良好的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 按上级部门颁布的办学规范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健全设备、设施、场馆室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效益。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财政拨款是学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本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拨款。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和个人的捐资助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获得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始得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报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